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第三十八条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以前款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行为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因此,舞蹈作品属于著作权的范畴,在认定舞蹈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侵权时,需要满足以上条件。
以上是“舞蹈作品属于什么类型的著作权?”文章内容,想了解更多访问 知识产权 栏目>>
当前文章链接:http://www.qx-sh.cn/article/ip/2019-08-28/467.html,转载请注明,谢谢。
若有其它问题可在科互网站头部搜索关键词,获得结果;您也可以点击咨询在线客服或拨打客服电话 021-62195929
新政策,早申报,早享受
上海科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咨询热线:021-62195929
手机号码:15601957647(同微信)
电子邮箱:15601957647@126.com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宁夏路201号11楼I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