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修订内容有如下四个方面:
一、降低工程中心准入门槛
为鼓励更多具有未来发展潜力的企业申报工程中心,在申请建设的基本条件中,不再对企业近三年内年度销售收入进行限制要求,降低工程中心准入门槛,进一步调动企业参与工程中心建设的积极性。
二、调整工程中心评估周期
进一步引导工程中心聚焦共性关键技术的持续攻关和重大突破,按照“三评”改革精神,评估周期从三年延长到五年,并就工程中心主任、技术委员会主任任期进行相应调整。
三、调整工程中心后补助比例
为进一步调动工程中心依托单位的创新主体意识,更好地激励工程中心积极争取上游,不断做优做强,充分发挥政府支持资金的引导作用,将每年通过绩效评估后,获得后补助支持的工程中心比例由原来的60%调整为30%。
四、进一步规范工程中心运行管理
为落实市政府“一网通办”等改革要求,规范工程中心日常管理,对工程中心申报程序、年报制度、退出机制等进行了更为详细规范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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