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鼓励和支持企业实现内涵式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和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企业技术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3〕5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驱动发展,巩固提升实体经济能级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7]36号)以及《关于加快建设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区的若干产业政策》的通知(奉委办[2016]16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来源于奉贤区财政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区经济委员会负责确定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市和本区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职责
由区经委、区财政局共同组成技术改造项目工作小组,日常工作由区经委负责。
各镇(开发区、公司)和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发动并受理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的申报,并进行初审和推荐,负责项目跟踪、管理,配合区经委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四条,支持对象
依法在本区注册登记并生产、纳税情况良好,根据《奉贤区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认定为较高类别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业型企业。
第五条,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支持资金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上海市及本区产业导向,属于我区重点扶持“1+1+X”的产业体系,(“1+1”指东方美谷美丽健康产业和新能源新材料产业,“X”指“四新”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未纳入负面清单、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企业;
(二)项目单位在本区注册满三年且交税满两年,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纳税正常,具备项目实施的资金实力和人才队伍;
(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技改资金80%(含)以上用于生产一线上的设备改造和技术改进。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第七条,支持标准
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低为核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最高不超过10%(优先支持设备投资),每个项目的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项目受理
奉贤区技术改造专项申报工作常年受理。企业可通过注册地的主管部门或区经委网站查看申报所需资料,或咨询区经委技术改造科。
第九条,申报材料
1、奉贤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年度企业财务年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税收应交细表)复印件;
4、环评审批意见复印件;
5、符合产业导向,特殊能耗项目,需出具能耗评估报告(表)复印件;
6、其它与项目相关性的材料,如企业资质证书、政府或行业协会等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
第十条,验收条件
1、已完成项目申请受理所列的各项建设内容;
2、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本区产业导向及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范、标准、规定;
3、企业提出申请,区经委联合区财政局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经核定后提出拟给予支持的项目名单。
4、企业需对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专账核算。项目竣工后,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技改项目进行项目审计。
第十一条,验收材料
1、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小结;
2、奉贤区企业技术改造专项申报表;
3、奉贤区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表;
4、奉贤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财政贴补申请表;
5、企业前二年涉税证明;
6、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方需经政府采购招投标流程确定,审计费用由技改财政专项预算资金中支出)
7、有关技改前后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税收应交细表)复印件;
8、营业执照复印件;
9、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支持的项目,经区经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项目确定
区经委根据公示情况,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名单。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
采取一次核定支持金额,财政直拨企业。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支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十六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视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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