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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

时间:2019-05-20浏览次数:

一、申报范围

经国家和市政府批准纳入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各分园(张江核心园、临港园除外)

 

二、申报主体及条件

申报主体为独立法人,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优先支持信用评级良好的单位)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

1. 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张江高新区范围之内的企业;

2. 面向张江示范区提供公共服务和专业服务的本市相关单位、非营利性法人机构;

以上各类单位均已建立项目资金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的财务制度;在管理经营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非营利性法人机构具有常设工作机构和健全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申报要求

所申报的项目应聚焦重点,具有一定规模,防止“撒胡椒面”。

1. 根据《上海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方案》(国发〔2016〕23号)的总体部署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可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向分园导入或布局重点项目。此类项目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向分园所在区政府和分园管理机构出具项目推荐函,分园管理机构组织项目申报、初评,并连同其他重点项目一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2. 对各分园众创空间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服务类的项目,优先资助具有重要影响和社会效应的众创空间与服务平台。

3. 对各分园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环境建设、园区生态环境建设、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创新成果示范应用和推广、开放合作创新、提升新兴产业创新能力、促进新兴产业集群和创新功能集聚区建设类,优先资助总投资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等投资金额较大的项目。

4.申报时间为4-5月

申报项目符合有关要求:

1. 项目申请书不得填写不符合资助政策的内容。具体资助内容见《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资助政策》(沪张江高新管委〔2016〕87号)。

2.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级或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再资助。

3. 申报主体需对是否申报和承担过财政资金资助的其他类别项目主动申明,未申明者不予受理;申报主体对所申报的项目需提交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资助的承诺书。

4. 项目投入资金来源需明确并落实自筹资金。

5.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的项目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申报材料需齐全:

1. 申报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项目应当提供申报单位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项目自筹资金证明以及各资助事项规定的申报材料。

2. 申报项目如有多家单位共同实施,项目主承担单位为项目申报主体,其余为合作单位。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各参与单位承担的项目任务和项目经费,并提交项目申报单位与合作单位签署的合作协议;涉及实施许可或转让时须提供相关复印件等材料。

3. 申报事后一次性补贴项目需提供项目完成的证明材料。其中,申报非定额事后一次性补贴项目的单位需提供审计机构针对申请项目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申报企业股份制改造项目,须提供企业改制前和改制完成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向分园导入或布局的重点项目,需在申报系统“附件上传”中提交由市张江高新区管委会出具的项目推荐函。

 

四、支持方式与项目经费内容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包括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和事后立项、事后一次性补贴两种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由资助政策予以明确。

1)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指申报时项目尚未实施完成,经评审立项后,根据项目管理合同和计划任务书确定的用款计划和任务实际完成进度核拨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式。

2)事后立项、事后一次性补贴指在项目申报时已实施完成或满足绩效指标、取得项目实施成果、通过项目验收审查的项目,按照资助政策明确的资助标准给予一次性项目经费补贴的支持方式。其中的空间改造费指对盘活存量物业资源建设众创空间改造孵化用房功能或改造开放式公共场所服务空间,所发生的房屋功能设计、改造、监理、审价等费用。

 

项目经费指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执行期间发生的与项目实施内容相关的费用,包括:

(一)设备购置和租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对于使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应提交专家评议意见。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辅助材料、原材料、低值易耗品(不含办公用品)、元器件、试剂、实验动物、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软件购买、委托开发制作费:是指项目实施中所需的专用软件购买费用或委托专业单位开发、设计、定制专用软件的费用。

(四)委托业务费:包括测试化验加工费和第三方专业服务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开发设计等费用;第三方专业服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宣传、法律、财务、人力资源、中介等费用。

(五)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信息采集与交换费、示范应用推广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事务费等。

(七)劳务费:是指直接参加项目实施的项目组成人员、因项目需要引进人才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发放对象须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合同。

(八)其他经费:包括专家咨询费、论证费、研讨费、调研费、培训费等支出,应当在项目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仅限对专家的个人支付、不得支付给专家所在单位、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的项目组成员及管理人员。论证费、研讨费、调研费、培训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项目实际需要,开展技术论证、学术交流与研讨、项目协调、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和培训等事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申请主体为事业单位的,涉及国家和本市有开支标准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预算中不得列支不可预见费、管理费、土地费、税费、接待费、办公用品费、车辆购置费、人员工资等。)

 

资金拨付

(一)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的项目,自项目管理合同双方盖章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实施主体拨付专项资金资助额的40%;自项目通过中期评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再向项目实施主体拨付专项资金资助额的40%;自项目通过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审计和验收核定数额向项目实施主体拨付余款,拨付额不超过专项资金资助额的20%。

(二)事后立项事后一次性补贴的项目,自项目管理合同双方盖章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实施主体一次性拨付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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