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落实《黄浦区关于加快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2019年度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2019年度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对2019年有关申报事项说明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产业发展扶持类项目
支持范围为《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目录(2018)》及《2019年度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中支持的所有行业。重点支持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重点区域内的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
(二)载体能级提升类项目
支持范围为经认定的市、区文化创意产业载体。支持其提升经济贡献、加强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开展结构调整和品质提升。其中,载体是指: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楼宇、空间)。
(三)设计中心(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类项目
1.支持范围为经区认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企业设计中心及具有良好的设计创新体系和机制,整体设计水平在同行业居于优势地位,设计成果丰富且产业化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设计创新示范企业。
2.对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上海市设计创新示范企业予以配套支持。
(四)功能性活动类项目
支持范围为对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对黄浦区重点区域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的各类功能性活动予以支持。具体分为三类:
1.对运用国际前沿新技术、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展览、展会给予支持;
2.对由知名行业协会或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行业领军人物主办的,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峰会、论坛、发布活动等文创产业交流活动给予支持;
3.对由知名行业协会主办的创意、设计等大赛给予支持。
二、申报主体及条件
1.税务登记在本区的独立法人单位。
2.项目申报单位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3.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三年内不得有违法违规记录。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项目符合有关要求。
1. 申报的项目须符合项目明细表的要求;
2. 申报产业发展扶持类项目的主体单位若承担文创资金支持项目尚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或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规责任)被取消申报资格的,不得申报。
3.申报功能性活动类项目,应在举办活动之前向区商务委备案。
4. 项目内容已经获得市级或区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支持。经区评审小组认定对市、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关键性、全局性影响的重大项目除外。
(二)申报项目需在规定的周期内。
1. 申报产业发展扶持类项目的起始不早于2018年1月1日,并能于2020年10月31日前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2.申报载体能级提升类项目是以2018年数据为支持依据。
3.申报功能性活动类项目,活动举办时间不早于2018年7月1日。
四、项目申报流程和时间
(一)申报流程
产业发展扶持类项目:对申报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经区评审小组认定,在向市级主管部门推荐时给予1:1区级配套资金的项目(区内重点项目),如未获得市级资金支持,区商务委将根据市文创办公示名单通知符合要求的企业申报并提交相关材料。
其他类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资料。
(二)申报时间
产业发展扶持类项目、载体能级提升类项目申报时间为2019年7月15日-19日,设计中心(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类项目、功能性活动类项目申报时间为2019年7月22日-26日。
(三)材料报送
1)将填报好的《2019年度黄浦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表》,签字盖章连同其他相关书面材料报送区商务委。
2)地址:黄浦区北海路8号福申大厦8楼。
3)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4)书面材料需现场递交,不接受快递、邮寄等方式。
(四)评审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
五、评估监管
(一)产业发展扶持类项目
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市、区财政性资金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获得的文创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价,并积极配合市、区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项目申报内容,对获得的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变更资金用途。确有特殊原因须变更资金用途或中止项目的,须报区商务委审批。
区商务委与区财政局有权对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于违反文创资金使用规定或项目绩效不佳的项目,区商务委与区财政局保留变更、中止、收回扶持资金的权利,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设计中心(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类项目
对于已认定的黄浦区设计创新示范企业每两年可申报复评,对复评通过的再行资助。过期不重新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该荣誉称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黄浦区企业设计中心(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称号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保留追回扶持资金的权利:
1.过期不重新提交申请的;
2.重新认定结果为不合格的;
3.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4.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5.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其中,因第2、3项原因被撤销黄浦区企业设计中心(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因第5项原因被撤销黄浦区企业设计中心(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四年内不得申请认定。
黄浦区企业设计中心(设计创新示范企业)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区商务委。
(三)其他类项目
申报单位应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的各类项目申报单位,以及截留、挪用文创资金或拒不履行被评估监管义务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将已拨款项全部收回,上缴财政。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五年内申报文创资金的资格。把企业违规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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