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青浦区科技创新政策操作办法(青府办发〔2016〕84 号)
二、资助对象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2)国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3)香港注册标准专利、澳门授权发明专利或台湾授权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专利)专利权人;
(4)依据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国外专利)专利权人;
(5)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地址应当属于青浦区;
(6)资助申请人申请专利资助时,申请资助的专利已经实施。
三、资助标准
A、中国专利资助
(1)对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发明专利,区财政给予1万元的授权资助;
(2)发明专利授权后第四年、第五年的年费,区财政每年给予1500元的年费资助;
(3)对获得授权的每项中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区财政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的授权资助。
B、港澳台专利资助
(1)对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获得授权的每项发明专利,区财政给予1万元的授权资助;
(2)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港澳台专利资助不超过10万元。
C、国外专利资助
(1)对每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区财政给予1万元的授权资助;
(2)对每项获得国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区财政给予2500元的授权资助;
(3)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国外专利资助不超过20万元。
四、申报时间
每年3月份和9月份。
五、受理部门
上海市青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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