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软件产品经评估生效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产品评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五年。
1、取得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已取得国家版权局下发的该产品著作权受理通知书可视同软件著作权,可作为自主的证明材料随同提交);
2、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3、由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软件产品登记申请。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的有效证明(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4、评估前已由第三方进行测试的软件产品所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开发合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省部级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获奖证书等)。
常年受理。(从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审核或评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在协会网站公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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