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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认定

时间:2018-07-21浏览次数:

享受优惠

1、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申报要求

1、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成立的企业;

2、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5、企业主营业务拥有自主,其中软件产品拥有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和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评估证书》;

6、企业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提供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

7、企业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EDA工具、合法的开发工具等),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协会会员从受理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审核或评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在协会网站公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发证书。需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可在网上税务大厅直接备案,需在每年汇算清缴前完成(证书不作为税务审批的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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